国外终端已经开始对加密货币域名下手!被投诉人8个域名全部转移!
案件编号:FA2108001958522
概要:美国一公司对钓鱼网站域名进行仲裁,获得小组专家鼎力支持。
争议域名:<coinbas.com>、<coinbasr.com>、 <wwwcoinbase.com>、<conibase.com>、<coingase.com>、 <cooinbase.com>、<ciinbase.com>和< cojnbase.com>,均在Epik Inc.注册。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1、投诉人是美国coinbase公司;
2、被投诉人是美国华盛顿的Anonymize,inc.(个人或公司)。
仲裁过程:2021年8月6日,投诉人以电子邮件方式向仲裁与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交投诉;
2021年8月10日,争议域名所在注册商向中心发送邮件确认投诉书上的被投诉人就是争议域名当前的注册人;
2021年8月11日,中心将投诉书和所有附件送达给被投诉人,并要求其在2021年8月31日前进行回复;
2021年9月2日,在被投诉人违约未进行答复的前提下,中心按照正常流程成立专家组并正式开始审理案件。
共同问题:涉及多个域名本次投诉涉及8个域名。根据《规则》第3(c)条规定:“投诉可以涉及多个域名,前提是这些域名由同一域名持有人注册。”对此,投诉人表示确认所有域名均由同一人有效控制。投诉人还指出,这些域名都是投诉人COINBASE商标的类似盗用版本,它们都是通过同一注册商在同一天里私下注册的。专家小组将处理本次所有争议域名。
双方论点
A. 投诉人
1、Complainant是加密经济、金融基础设施和技术的领先供应商。通过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注册获得COINBASE商标的权利。
2、被投诉人的<coinbas.com>、<coinbasr.com>、<wwwcoinbase.com>、 <conibase.com>、<coingase.com>、<cooinbase.com>、 <ciinbase.com>和<cojnbase.com>域名与投诉人的COINBASE标记非常相似,因为它们将投诉人的商标与轻微的拼写错误合并在一起;
3、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缺乏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也未授权被投诉人以任何方式使用其COINBASE标志。并且,被投诉人未将域名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或用于合法的非商业使用,而是将域名用来冒充投诉人从事网络钓鱼活动,以此非法获取投诉人客户的敏感信息;
4、被投诉人注册并恶意使用争议域名,其目的就是通过混淆用户认知,扰乱投诉人的正常业务,很显然被投诉人在注册域名之前就已经实际了解并熟知投诉人的COINBASE商标。
B. 被投诉人未在本案中提交任何回应。
仲裁结果:
靠前要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易混淆
1、COINBASE商标注册于2014年7月15日,通过投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明附件可以确立其对该商标的权利;
2、 本案中的8个争议域名均与COINBASE商标非常相似,容易混淆,他们都包含投诉人的标识,或者是轻微的拼写错误(typo),亦或者是增加一些额外的字母。
出于上述原因,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COINBASE商标确实存在相同或容易混淆的事实。
第二要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合法权益
1、注册商提供给中心的whois信息列出了“Anonymize, Inc.” 作为所有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可此名称与任何争议域名都没有相似之处。当然,在特定情况下,被投诉人的域名通常可以与其注册域名不同。但是,在没有任何证据,并且未提交任何回复的情况下,UDRP专家组一致认为,注册人名称与域名不对应的WHOIS证据足以证明被投诉人并没有因争议域名而被广泛知晓;
2、 投诉人声称其从未授权或允许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投诉人具有作出此陈述的特定权利,因为他向专家小组提供了足够能够证明的证据。在没有证据表明被投诉人有权在域名中使用投诉人标志或被投诉人因为争议域名而被广泛所知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被投诉人对该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3、被投诉人注册了多个与被投诉人商标仅有细微拼写错误的域名,例如“coinbas”、“coinbasr”和“conibase”,这很显然是为了利用投诉人商标“容易拼写错误”的可能性,来获取那些原本要访问投诉人网站却拼写错误的互联网用户;
4、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附件,在2021年8月4日访问争议域名coinbas.com和coinbasr.com,均是进入了一个登陆页面,该页面与投诉人网站设计一模一样,并且要求用户输入在投诉人那里注册的账户密码,这很显然是被投诉人在利用争议域名易混淆的特点进行非法钓鱼行为,以此来获取投诉人注册用户的隐私信息。
根据该证据,并且在没有来自被投诉人的任何反驳证据的情况下,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第三要素:恶意注册和使用结合第二要素,被投诉人注册并使用域名钓鱼以获取投诉人客户的登录凭据,大概是为了使其能够登录投诉人的帐户,进行***和其他恶作剧等非法行为,被投诉人的欺诈冒充和网络钓鱼行为本身就是恶意注册和使用的证据。
综上所述,投诉人已经确定icann政策要求的所有三个要素,小组决定给予支持,命令将争议域名从被投诉人转移给投诉人。
总结:看似一个很复杂的仲裁案,实际上就是很简单的逻辑,被投诉人显然就是想利用投诉人的影响力,然后使用与之相似的网站进行钓鱼,以此获取其客户的资料信息,从而入侵投诉人这些客户的账户进行一些非法操作。在我看来这不仅仅只是一个简单的仲裁事件,被投诉人这已经是在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