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即指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一、了解资质要求
在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之前,需要先了解相关的资质要求。一般来说,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3. 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提交申请材料
准备好申请材料之后,就可以提交申请材料。一般来说,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申请报告;
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 主要人员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 办公场地证明(租赁办公场所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所需提交房产证明的复印件);
5. 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6. 其它材料。
四、审核与发证
提交申请材料之后,就需要等待审核和发证。一般来说,审核和发证需要一定的时间,具体时间会因地区和机构而有所不同。在审核和发证期间,需要耐心等待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审查。如果审核和发证顺利通过,就可以获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正式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五、注意事项
在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申请材料要真实有效,不虚报、不隐瞒;
2.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要违法违规;
3. 与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以便及时了解审核和发证进展情况;
4. 在获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之后,要遵守相关规定和管理制度,保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凡涉及这些业务的就需要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