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网络视听许可证?怎么办理?

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以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该证书与此前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所不同的是,获得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将有权独立制作包括广播剧、电视剧等视频内容,而获得视听许可证的企业依然无权独立制作视频节目。

网络视听许可证申请条件

1.设区的市、县级新闻单位(广播电视台、报刊社、县级融媒体中心等),具备法人资格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9.申请单位为县级融媒体中心的,需通过省级党委宣传部门验收。

网络视听网络视听许可证业务范围

1.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

2.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二项: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

3.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

4.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5.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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