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上的提单号是提单号吗?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种误解认为报关单上的提单号是提单本身上的号码。然而,从出口供应链的角度来看,报关单上的提单号并不总是与提单上的号码相同。这种差异可能源于各种不同的情况和操作流程。本文将详细分析这些情况,帮助理解报关单与提单号码之间可能出现的不一致性。
一、基本规定
根据报关单填制的第十一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应准确填写提单或运单编号。每份报关单只能填写一个提单或运单号。当一批货物涉及多个提单或运单时,需要对每个单号分别填报。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01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
1.水路运输: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如果有分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分提单号。
2.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免予填报;启用公路舱单后,填报进出口总运单号。
3.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5.邮件运输:填报邮运包裹单号。
02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
在进口时
1.水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2.铁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铁路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3.航空运输:直转、中转货物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4.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以上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填报车牌号。
在出口时
1.水路运输:中转货物填报提单号;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2.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03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
报关单填报归并的集中申报清单的进出口起止日期〔按年(4位)月(2位)日(2位)年(4位)月(2位)日(2位)〕。
04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免予填报。
二、直接申报情况下的分析
水路运输中,根据规定,需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存在分提单时,则需要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加上“*”和分提单号。然而,由于实务操作中的差异,这一规定并不总是严格遵循。一些海关仅要求报告总单信息,而不强制要求分(舱单)单信息的申报,主要因为舱单开关设置的差异。
通常情况下,报关单填制时倾向于仅显示总单信息,而非同时展示总单和分单。这种做法虽然可能简化报关流程,但也带来了一定的问题。首先,海关在通关环节不能及时获取分单信息,其次,海关的风险防控也可能因缺乏具体的货主信息而受到影响。这种信息缺失可能导致无法准确收集安全准入准出信息,进而影响风险控制。
为了确保海关的有效通关和物流监控管理,建议在舱单传输和报关单申报时,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执行。如果存在分单信息,应该及时且完整地传输所有信息,以加强海关的监控和风险管理。
三、转关运输情况下的分析
在水路出口运输中,对于中转货物,需要在报关单中填写干线船的提单号码。中转货物由承运人负责安排转关运输,因此必须提供确切的干线船提单号。而对于非中转货物,则无需填报提单号码。在转关运输的情况下,重要的注意点是报关单上虽然标注的船名是支线船,但提单号码却属于干线船。这一细节容易被忽视,同时也可能引发歧义。
为此,建议退税部门在审核单证时特别留意转关运输的中转情况。需要明确区分不同情况下的提单号码和船名信息,以避免混淆和错误。
四、根据出口业务时间逻辑的分析
根据业务出口时间逻辑分析,报关单上的提运单号码,并不是真正的提运单号码,只是订舱编号。
01货主或者货代代表货主向承运人订舱,产生订舱编号,也就是SO号码,或者bookingNO.或者DRNO(DockReceipt场站收据)号码。
02填写报关单并申报。在这个时候,就要填写报关单上“提运单号码”,但是提单并没有产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提单号码,所填制的“提运单号码”,其本质是订舱编号,即SO号码(或者bookingNO.及DRNO.等)。
03放行货物上船,船开以后,承运人签发提单,这个时候,才会正式产生提单和提单号码。
所以,从时间的逻辑看,在报关单填制时就要提供准确的提单号码,并不可行。不少承运人的订舱编号和提运单号码是一致的,因此就规避了真实提运单号码和报关单提运单号码矛盾的问题。
五、提单号码检查对于出口退税的重要意义
1、提单号码检查的重要性:如果报关单的提单号码是船公司的,退税部门应仔细审核提单。需确认是否为船公司签发的总单MBL,否则退税环节需引起高度关注。
2、MBL与HBL对比:在只有MBL的出口业务中,如果企业提供了与MBL号码一致的HBL,存在造假提单的高度怀疑。通常,总单MBL由船公司出具,而分单HBL由无船承运人签发。
3、提单号码不一致性:HBL与MBL的提单号码通常不会一致,因为每个承运人都有独特的提单命名规则。
4、退税难题:由于自拼箱、套约等原因,有时货主无法获得正本船公司提单MBL,难以获得出口退税。为了退税,货主和货代可能伪造HBL,复制MBL上的货物信息。
5、建议:建议税务机关和海关加强物流信息交换,海关继续完善舱单管理,以更好地支持外贸的健康发展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