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及申请流程都有什么,怎么办理
什么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2.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0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0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比如导演、编剧、摄像等)和工作场所;
0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0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0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材料:
0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02、申请机构章程;
03、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可行性报告;
04、主要人员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未申请却开展业务有何处罚?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