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 工体系知识分享之:科普军 工“四证”!

一、文章简述:

军 工准入资质是国家和军队为规范企业参与JG科研生产,建立的一种准入制度,是对承担军 品任务企业能力的基本评价,也是企业进入JG科研生产领域的“通行证”或“门槛”。

从数量上,军 工准入资质共有“四证”“,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军 工四证”,分别是: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简称“国军标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简称“保密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简称“承制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或备案(简称“许可证或备案”)。企业承担不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维修、服务等任务需要具备相关资质方可从业,以下是军 工“四证”的具体申报要求,供企业参考了解。

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是依据GJB9001C-2017《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建立、实施并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是在等同采用国家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军方参与质量体系管理、“通用质量特性”管理、外协外购质量控制、软件质量管理、技术状态管理、风险控制、生产工艺管理、 试验控制管理、质量信息管理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作为标准的一部分,列在国家标准相应条款之后, 作为国家标准的补充条款。申请军队专用装备承制资格(A类)的单位,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国军标证书有效期为3年。
基本条件:

l 具有法人资格;

l 承担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维修任务的单位或是与之配套的整机、部件、组件、器件和材料生产单位;

l 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l 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l 按照国家军用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运行武装质量管理体系三个月以上,有相应的质量指标、目标且已完成内审和管理评审;

l 运行期间有订货及交付发生,且现场审核时应有军 品生产。

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

保密资格认证是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保密基本条件的评价和认可,是国家批准的一项涉密行政审批工作,是企事业单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必要条件。国家对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认定制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和2个等级。国家军 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负责一级保密资格认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军 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负责二级保密资格认定。保密资格证书有效期5年。
基本条件:

l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l 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l 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蕞终不得超过20%;

l 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实际控股人、董(监事)会人员、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 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l 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l 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注;

l 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l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除以上八条以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l 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

l 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

l 实际控制人承诺在申请期间及保密资格有效期内保持控股地位不变。

提交材料:

l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l 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

l 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l 上一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市公司蕞近一次的年度报告);

l 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l 军队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军 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

l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A类)

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担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科研、 生产、修理、试验及技术服务等任务的单位。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对具有下列产品的申请单位可优先受理:一是属于军方急需的;二是属于行业技术领先、填补军事技术空白的;三是属于军选民用产品,参与军方招标并已中标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是指军方对承制单位资格的申请受理、审查实施、批准注册、监督检查等一系列管理活动,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将统一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名录》。承制资格证书有效期5年。
基本条件:

l 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l 具有满足申请承担任务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设备设施和技术文件;

l 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

l 资金运营状况良好,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

l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履约信用;

l 建立健全保密组织和保密制度,具有满足申请任务需要的保密资格或保密条件;

l 满足军方的其他有关要求。

准备材料:申请单位应按要求填写《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并提供法人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质量管理、财务资金状况、履约信用、保密管理等证明材料。申请方式: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管理流程为:向受理点提交《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受理点组织预审查(仅 限初次申请军队专用装备的承制单位)→上报申请材料→下达审查计划→实施审查→上报注册材料→列入《名录》。受审查单位通过现场/文件审查并经整改验证后,审查组组长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查情况。各级主管机关通常在4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查材料的审核,由军委装备发展部按月批准、注册《名录》。

五、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B类承制)

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经过注册的,为军队提供军选民用装备的生产、维修和技术服务的供应商。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管理适用于与全军装备采购单位直接签订军选民用装备采购合同的供应商。

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基本条件:

l 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l 具有满足申请承担任务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技术文件和行政许可;

l 建立并有效运行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或者同等效力的其他质量管理体系;

l 资金运营状况良好;

l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履约信用;

l 满足军方的其他有关要求。

六、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证

国家对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国家国防科工局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实施统一管理,军委装备发展部协同管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分为一类许可和二类许可。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受理、审查实施。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
基本条件:

l 具有法人资格;

l 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l 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l 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l 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l 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l 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l 同时具备上条所列的申请人需满足的七项条件;

l 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

l 符合数量控制方案要求;

l 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无异议。

申请方式:一类许可→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60日内完成许可决定;二类许可审考一类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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