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备案登记丨境外投资odi流程详解

在全球直接投资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仍逆势保持高速增长,中国企业出海步伐在各种内部推力和外部拉力的作用下明显加快。面对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合规的投资流程尤为重要。笔者将从境外直接投资odi流程及监管部门要求详细分析,旨在为出海企业提供合规手续的参考。

一、什么是境外直接投资

1.境外直接投资的定义

境外投资(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简称“ODI”)在我国不同法规中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两个释义: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3号):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发改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2017】11号):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2.非金融企业境外直接投资主要法规

(1)主管部门备案/核准:

发改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2017】11号)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国资委:《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

七部委:《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2)外汇登记:

外汇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

3.非金融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流程

境内非金融企业需先向发改委以及商务部申请备案或核准,取得相关备案及核准文件后,到注册地银行办理ODI登记以及资金购汇及汇出。

二、发改委备案/核准

发改委对于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于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或敏感行业的项目。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投资主体应将境外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向发改委申请备案或核准,并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主体情况:多个投资主体联合开展境外投资的,应逐一说明各投资主体情况。项目涉及投资主体控制的多家境外企业的,应逐一说明有关企业情况。比如:境内企业A控制境外企业B,B控制境外企业C,C控制境外企业D。A通过D开展境外投资项目。按照“逐层穿透”的原则,应逐一说明B、C、D有关情况)。

2.投资目的地:投资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应说明具体投资路径。比如:境内企业A在甲国设立企业a,由a在乙国设立企业b,再由b和出售方签署关于收购丙国企业股权的协议,则投资主体应阐明整个投资路径,该项投资的直接目的地为甲国,Zui终目的地为丙国,其他有关国家和地区为乙国。

3.项目投融资方案:包括投资方案、中方投资额及其构成等。中方投资额是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三、商务部备案/核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对于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对于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自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四、境外直接投资登记(银行办理)

(一)前期费用登记

1.境内机构在尚未取得发改委以及商务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前,拟向境外汇出前期费用用于境外投资项目筹备等,应到所在地银行办理前期费用登记,并领取业务登记凭证后,以此为依据办理资金购付汇业务。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得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2.办理前期费用登记资料清单: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

(3)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3.注意事项

(1)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得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汇发【2023】28号文取消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等值300万美元的限制)

(2)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或购买境外办公用房的,应向所在地银行报告其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原登记银行申请延期,但期限合计Zui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境外直接投资登记

1.境内机构在取得发改委以及商务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后,在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券等)向境外出资前,应到所在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并领取业务登记凭证后,以此为依据办理资金购付汇业务。

2.办理登记资料清单: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 应提交各境内机构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非金融企业提交商务部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及发改委《备案通知书》; 金融机构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及发改备案通知书。

(3)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事项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无异议材料等。

(4)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3.注意事项

(1)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无专用账户要求,但购汇资金不得进入企业经常项目结算账户,需通过银行内部户对外汇出。

(2)汇出金额累计不得超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可汇出资金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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